(一)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(不含深圳)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,且符合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,可申报高企认定。
(二) 2019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,今年高企资格期满终止,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。2019年认定为高企的企业,名称或注册地发生变化的,须先完成高企相关事项变更,同时完成高企年报填报,再进行高企认定申报。
(三) 2020年、2021年认定的高企有效期未满,不得提前申报认定。